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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学兵、马玲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学兵,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被执行人马玲玲,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学兵、马玲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学兵、马玲玲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学兵名下车牌号为宁C×××××车辆车户,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董 杨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