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陆大春与冯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春,冯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陆大春。委托代理人王峰之,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春诉被告冯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大春撤回对被告冯高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