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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陆大春与冯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春,冯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483号原告陆大春。委托代理人王峰之,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春诉被告冯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大春撤回对被告冯高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