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占旺与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旺,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刘占旺,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高塔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3039-3。法定代表人李昕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