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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巫洪相与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洪相,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巫洪相,男,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陈达洪,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法定代表人:余美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平,男,生于1975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洪相诉被告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洪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洪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洪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巫洪相负担。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