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国友与杨国同、魏家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友,杨国同,魏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389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友。被执行人:杨国同。被执行人:魏家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于审理阶段查封被执行人杨国同租赁寿光市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圣城支行从寿光市圣城街道东玉兔埠村民委员会抵债所得21850平方米土地的租赁权(位置:曹沙路以南,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事处东玉村原毛巾厂北,东至村委大路,西邻燕家村大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权,(2014)潍民四终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国同租赁寿光市寿光农村合作银行圣城支行从寿光市圣城街道东玉兔埠村民委员会抵债所得21850平方米土地的租赁权(位置:曹沙路以南,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事处东玉村原毛巾厂北,东至村委大路,西邻燕家村大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