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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城区。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现、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074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安某在本市城区阳光小区铁路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吴某黑色面包车内的现金1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安某在本市城区天成巷上站小学附近,盗走被害人房某欣黑色轿车内的一盒软云香烟,价值22元;一盒硬中华香烟,价值45元。3、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安某在本市城区南庄路建筑二公司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黑色桑塔纳轿车内的半盒香烟、行车证、驾驶证等物。4、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安某在本市城区新华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轿车内的一台E导航,价值140元;一台征途牌导航,价值268元。5、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安某在本市城区天成巷阳光隧道被害人高某某商铺内,盗走6箱特仑苏牛奶、6箱鸡蛋、8个芒果、6箱面包、2盒礼品等物。6、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安某在本市大阳泉重工局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武某某轿车内的九阳牌21GS08型电磁炉一台,价值399元。7、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安某在本市城区小阳泉悦泉小区附近,盗走被害人郭某某轿车内的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房某欣、王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盗时间、地点及丢失现金、物品情况。2、证人石某某证实:2014年6月至8月以来,一名可疑男子在颐高数码广场向其出售了四台导航仪,其怀疑系盗窃的赃物,故向公安机关举报。3、被害人高某某提供的书证证实:其商店丢失物品的价格共计914元。4、阳泉市天元商厦提供的书证证实:九阳牌21GS08款电磁炉2012年的销售价格为499元。5、阳泉市公安局上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五台导航仪、一台佳能照相机、人民币2000元被扣押,其中E道航牌导航仪一台、征途牌导航仪一台以及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6、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书证证实:经鉴定,征途导航仪价值140元、E道航导航仪一台价值268元、软云香烟一盒价值22元、硬盒中华香烟一盒价值45元、九阳电磁炉一台价值399元。7、本院出具的书证证实:被告人安某2012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8、阳泉市公安局南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安某系抓获归案。9、阳泉市公安局上站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安某出生于1983年1月2日。10、被告人安某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074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现再次犯罪,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安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代理审判员  牛晋军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