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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维松、严立军等与张荣星、申屠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松,严立军,张荣星,申屠有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39号原告:王维松。原告:严立军。被告:张荣星。被告:申屠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松、严立军与被告张荣星、申屠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松、严立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松、严立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松、严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维松、严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