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王萌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王萌萌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冰洁,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萌萌,女。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萌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王萌萌于2014年7月13日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王萌萌车损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1176元。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冰洁,被上诉人王萌萌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豫DSC9**号车是王萌萌分期付款所购车辆。2014年1月27日,王萌萌与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将豫DSC9**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了14415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保险单号为:805012014410160000778,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2014年3月4日,冯向兵驾驶豫DSC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城关镇凤翔大道喜临门大酒店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侯拥军驾驶的豫K709**号车相撞,致冯向兵受伤,豫DSC9**号车损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冯向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拥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豫DSC9**号车进行了车损鉴定,该鉴定机构认为豫DSC9**号车车辆损失严重,修复费用较大可推定为全损。鉴定损失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残值=132800元×(1+10%)×95%-1300×2=136176.00元。王萌支付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2000元。原审另查明,①2014年8月11日,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以豫DSC9**号车车损系单方鉴定等为由提出重新鉴定,后由于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2014年9月21日,鉴定机构退回该鉴定。2014年10月17日,原审法院依职权通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作出解释;②王萌萌所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及机动车保险证,代号为No4140487104与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内容一致;③机动车保险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豫DSC9**号车实际车主为王萌萌,其它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该理赔案由河南昊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2014年8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确认书中明确表示,车辆赔偿款由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支付给王萌萌。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诉讼中,虽然王萌萌所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系复印件,但该证据与王萌萌提供的代号为No4140487104机动车保险证以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经核对内容一致,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豫DSC9**号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车损险这一事实存在。王萌萌与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豫DSC9**号车实际车主为王萌萌,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诉讼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所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确认书明确表示车辆赔偿款由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支付给王萌萌。根据上述事实,王萌萌作为本案原告向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主张权利,主体适格。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王萌萌所有的豫DSC9**号车进行理赔。王萌萌的损失为:①车损136176元,有车损报告;②鉴定费3000元,有票据;③施救费2000元,有票据。以上损失计141176元。豫DSC9**号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44150元,王萌萌的车辆损失小于保险限额,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王萌萌的车损承担赔偿责任。对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的王萌萌的损失首先应由另一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22000的份额,剩余部分才由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商业险内按比例承担。请求驳回王萌萌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王萌萌向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目的在于当王萌萌的车辆发生损失时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承保后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王萌萌车损承担赔偿责任,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要求按机动车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加重了王萌萌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萌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4117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承保豫K709**号重型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王萌萌损失,剩余损失由两个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按照比例予以赔偿。不服原审判决数额141176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王萌萌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故发生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豫DSC9**号车损失的评估价格竟然高于新车的购置价格,有违常理。对于鉴定人员称新车上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导致评估价格高于购置价格,人寿撤销郑州支公司认为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不包括牌照费用。且王萌萌并未提供豫DSC9**号车的报废证明,该车仍存在一定残值。2、原审判决没有扣除承保豫K709**车的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应赔偿的30%。王萌萌答辩称:1、对豫DSC9**号车损失进行评估的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原审中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鉴定费,视为对鉴定结果的认可;2、车辆购置费只是裸车的价格,在上牌时还要缴纳车辆附加费;3、本案涉及侵权和违约两个法律关系,王萌萌选择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原审按照保险公司约定让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后如认为侵权人也有赔偿责任,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1月27日,王萌萌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为豫DSC9**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4415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0时起至2015年1月26日24时止。上述保险合同系王萌萌与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王萌萌已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相应的保费,在其投保的豫DSC9**号小型轿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014年3月4日,冯向兵驾驶豫DSC9**号小型轿车与侯拥军驾驶的豫K709**号车相撞,致冯向兵受伤、豫DSC9**号车损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认定,冯向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拥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豫DSC9**号车进行了车损鉴定,该鉴定机构认为豫DSC9**号车车辆损失严重,修复费用较大可推定为全损,鉴定损失价值为136176元。对于该鉴定结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原审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限定的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承担重新鉴定不能的相应后果。豫DSC9**号车车辆损失严重,可推定为全损,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并无明显不妥,可以作为认定豫DSC9**号车车辆损失的依据。因豫DSC9**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44150元,故原审判决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王萌萌车辆损失14117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人保财险郑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