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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古塔区XX教师,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锦州XX公司职工,住同原告,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英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