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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红兵与朱永忠、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苏某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朱某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某,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