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有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撤销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王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7号原告王金有(曾用名王金友),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区江浦街道文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磊,浦口区政府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炜。委托代理人陈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金福,男,1958年5月8日生,汉族。原告王金有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有以“所诉行政行为已撤销,继续诉讼已无意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金有负担。审 判 长 杜江洲审 判 员 张 茗人民陪审员 高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