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曾瑞如申请王秋臻其他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瑞如,王秋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曾瑞如,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秋臻,女,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曾瑞如申请王秋臻其他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秋臻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曾瑞如35000元,并由王秋臻负担申请执行费764元,申请执行人曾瑞如自愿放弃其余金额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