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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后英集团海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著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后英集团海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催字第26号申请人:后英集团海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英落镇后英村。法定代表人:何著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赵世宇。申请人后英集团海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0972963,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陆月零贰拾日,出票人为苍南天慧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富阳民源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零贰拾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后英集团海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后英集团海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德锡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