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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俊士与秦晓勇、王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李俊士,男,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秦晓勇,男,汉族,农民,广宗县。被告王燕,女,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系秦晓勇之妻。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原告李俊士与被告秦晓勇、王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宗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已受理秦晓勇合同诈骗案,本案应等待刑事案件进程,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卫胜文人民陪审员王丽影人民陪审员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