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小仙与樊小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小明,黄小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小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星,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樊小明为与被上诉人黄小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红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小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间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小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小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