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春与陈晶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建国小区26栋2单元503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元人民陪审员 孙敦岭人民陪审员 关艳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