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澄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郭某,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澄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撤诉是公民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王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