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宏珍与康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珍,康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号原告黄宏珍,女,汉族,61岁。被告康佶,女,汉族,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珍诉被告康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宏珍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6元,减半收取4058元,由原告黄宏珍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