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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宏珍与康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珍,康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号原告黄宏珍,女,汉族,61岁。被告康佶,女,汉族,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珍诉被告康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宏珍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6元,减半收取4058元,由原告黄宏珍负担。审判员  柯月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