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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执异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异字第43号异议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许明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波。委托代理人段超。申请执行人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紫薇路**号(C10地块)。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南侧。申请执行人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1月19日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异议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异议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应视为其自动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江审 判 员  赵玉冰代理审判员  金瑞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