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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赖相镜与章国富、万海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相镜,章国富,万海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赖相镜,男,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章国富,男,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万海兰,女,汉族,南昌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章国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相镜诉与被告章国富、万海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赖相镜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相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相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相镜承担,退回原告赖相镜受理费150元。审判员  杨邑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