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江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钱炫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催字第38号申请人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赤澳地段。法定代表人钱炫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兵,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彭埠支行,出票人杭州广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惠州银农植保技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8780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8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8日,号码为402000512289378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弘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黄 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