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钱炫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催字第38号申请人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赤澳地段。法定代表人钱炫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兵,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彭埠支行,出票人杭州广通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惠州银农植保技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8780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8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8日,号码为402000512289378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弘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黄 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