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军诉被告王岁保、王田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王岁保,王田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明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8日。被告王岁保,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2日。被告王田保,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诉被告王岁保、王田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明军承担。审判员 柳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