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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阿布都热合曼吐孙与王永侠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热合曼吐孙,王永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60号原告阿布都热合曼吐孙,男,维吾尔族,新疆麦盖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努斯热提铁木尔,尉犁县法律援助中心干部。被告王永侠,女,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都热合曼吐孙与被告王永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布都热合曼吐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847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阿布都热合曼吐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