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宝忠与北京万基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忠,北京万基广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忠,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承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基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玉蜓园酒店B座4013室。法定代表人刘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红梅,女,1972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盛贵,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上诉人王宝忠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宝忠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宝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宝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宝忠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宝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雪代理审判员 李洹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