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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苏永革与董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革,董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苏永革。被执行人:董锋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苏永革与被执行人董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元,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13180元交纳本院,并已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