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聂某某,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粗识字,古浪县定宁镇双庙村四组农民。被告聂某某,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不识字,古浪县定宁镇曙光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文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