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郑小艳与张民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艳,张民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郑小艳,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张民佳,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郑小艳与被执行人张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55008元(本金133900,利息16068元,诉讼费1490,财产保全费1190元,执行费2360元),未执行标的155008元。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民佳配偶名下位于浏阳市汉塘路、花炮大道财治广场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雨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伟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