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诉被告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联合屯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联合屯村村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陆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托代理人李某,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联合屯村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国友职务:该村村主任原告陆某诉被告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联合屯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联合屯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李淑鑫、被告联合屯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1996年被告向我借款3000元,约定利率为0.04元。2012年5月18日,经与被告结算后,被告为我出具了一枚23160元的借款证明。此款,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160元。被告联合屯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虽然该23160元借款被告已入账处理,但现在无��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联合屯村委会承认原告陆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联合屯村委会向原告陆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证明为凭,据此,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故对原告陆某要求被告联合屯村委会偿还借款231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联合屯村村民委会偿还原告陆某借款231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扎鲁特旗巨日合镇联合屯村村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小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