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斯群与陈玲娜、蔡秀美、陈亚娜、吕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斯群,陈玲娜,蔡秀美,陈亚娜,吕俊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653号原告陈斯群,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陈天福,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玲娜,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秀美,女,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亚娜,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吕俊雄,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斯群与被告陈玲娜、蔡秀美、陈亚娜、吕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斯群以拟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斯群以拟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斯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斯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