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包洪君,系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赵连福,系兴城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友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洪君、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连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原告因按民俗入赘被告家中并与其父母一居生活至今。原告每年出外打工挣钱养家,为这个家庭承担了主要责任,也是一家四口人生活开销的主要来源。近几年来,随着占地、拆迁有了些补偿,原、被告的生活相对富裕起来。而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却起了变化,为了些事情经常吵架等等。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又不让原告进家,尤其是近几年占地补偿款项,被告不给原告。被告提出少要些费用,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同意离婚,但补偿款及夫妻财产一分也不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近八年,并承担了主要养家义务,现在被告却叫我净身出户,与理无凭、与法无据。为此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财产:别克轿车(辽P—19D**)14.5万元的一半7.25万元;村里占地按人头分的38.6万元的一半19.3万元;占果树给款20万元的三分之一6.6万元的50%计3.3万元;占果树地里的房子和建住宅门面房15万元的四分之一计3.75万元。上述四项合计33.6万元整。被告辩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八年之久,双方已打下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这次无故离家出走、不辞而别也是原告的一时冲动及睹气行为。夫妻双方发生争吵是每个家庭中的正常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为我们的和好搭建一个平台,为双方修复感情留出一定的时间,尽而维护一个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答辩人自己也要为此而做出努力,所以,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占地补偿款在招婿养老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如因在招婿后离婚而违约,原来得到的物资款项要如数返还给村委会。别克车是用占地补偿款买的。所以,上述款项并不能给付原告。关于占果树给款20万元,该果树是被告的父母—案外人曹亚力夫妻承包,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关,且不存在继承、分割的关系。关于果园中的看护房,其权属关系如前所述理由相同,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关,且不存在继承、分割的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就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节,原告述称:近几年来,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却起了变化,为了些事情经常吵架等等。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又不让原告进家。被告述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近八年之久,双方已打下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这次无故离家出走、不辞而别也是原告的一时冲动及睹气行为。夫妻双方发生争吵是每个家庭中的正常现象。被告不同意离婚。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载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能否离婚的主要理由,而感情又是存在于大脑内部的一种思维形式。感情是否破裂,只能通过人的外在行为来断定。结合本案,能够反映原、被告夫妻感情的,而又被原、被告共同承认的事实有:争吵和原告离家出走。以这些事实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能否判决原、被告是否离婚,是进行判决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如果离婚的前提不存在,那么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也就不存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