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雷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朱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上海雷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青云街XXX号XXX区。法定代表人张天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雷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居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