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陈洪祥与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齐先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陈洪祥,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四十四组。委托代理人:周家全,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林德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齐先亮,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四十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祥诉被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齐先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洪祥负担。审 判 长 殷世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人民陪审员 孟繁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