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陈洪祥与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齐先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陈洪祥,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四十四组。委托代理人:周家全,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林德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齐先亮,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四十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祥诉被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齐先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洪祥负担。审 判 长  殷世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人民陪审员  孟繁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