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简燕贞、简木克、简燕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燕贞,简木克,简燕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靖县。法定代表人:肖毅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肖少琴,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洋信用社,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简燕贞,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简木克,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简燕裕,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简燕贞、简木克、简燕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