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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英诉被告沈阳市变压器厂五分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沈阳市变压器厂五分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王淑英。被告沈阳市变压器厂五分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塔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盛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沈阳市变压器厂五分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另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青山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