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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峰、秦广余、王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王国峰,秦广余,王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民,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峰,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永利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秦广余,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王国江,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峰、秦广余、王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国峰于2010年4月3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秦广余、王国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得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