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利民一初字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03128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段某,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程耀文审 判 员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侯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