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兵奇与聂树宽、闫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奇,聂树宽,闫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张兵奇,男,汉族。被告聂树宽,男,汉族。被告闫苏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奇诉被告聂树宽、闫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兵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聂树宽、闫苏丽银行存款180000元。原告张兵奇自愿以所有的洛房权证市字第xxxxxx**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兵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聂树宽、闫苏丽银行存款180000元。原告张兵奇所有的洛房权证市字第xxxxxx**号房产,在担保期间禁止变卖、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