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易同强、付玉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易同强;付玉龙;丁任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易同强,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付玉龙,女,1988年2月2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丁任焕,女,1950年1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易同强与被申请人付玉龙、丁任焕因民事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付玉龙价值14349元的财产,被申请人丁任焕价值22254元的财产。担保人梁明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付玉龙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应收案款人民币14349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任焕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应收案款人民币22254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