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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俞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4号原告俞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愿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