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欧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徐某,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族。被执行人徐某,××族。被执行人欧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欧某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欧某在接到通知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欧某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欧某银行存款120466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某、欧某应得收入12046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