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公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淄博靖凯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靖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公催字第34号申请人淄博靖凯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淄博靖凯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票号为10400052/26040876,出票人为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收款人为淄博靖凯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6日,出票金额为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靖凯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赵爱勤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