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5号原告:XX。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