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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5号原告:XX。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