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成都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3号原告成都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6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成都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150元。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