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96号原告:赵某,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杨某,女,1981年9月13日生,苗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