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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绮辉与赵玉学赵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绮辉,赵玉学,赵金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赵绮辉,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赵玉学,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赵金梅,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绮辉诉被告赵玉学、赵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绮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绮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绮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