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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保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张恒嘉与云南震龙投资有限公司、周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恒嘉;云南震龙投资有限公司;周顺荣;何亚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28号原告:张恒嘉,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昆明。被告:云南震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企业孵化楼11-1108。法定代表人:何亚雄被告:周顺荣,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嵩明县。被告:何亚雄,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原告张恒嘉与被告云南震龙投资有限公司、周顺荣、何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云南震龙投资有限公司、周顺荣、何亚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云南震龙投资有限公司、周顺荣、何亚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韩晓君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