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某某,男,2009年7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张某某母亲),女。被告张某乙,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