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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代姗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代姗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71号原告XXX,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代姗姗,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雯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X与被告代姗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代理审判员  隋 晴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