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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仲兆如与郓城县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仲兆如,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春花,郓城县盛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顾恩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兆如与被告郓城县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兆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兆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7元,减半收取5238.5元,由原告仲兆如负担。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解爱军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