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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六顺与龚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六顺,龚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刘六顺。委托代理人朱清,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龚腾。申请人刘六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腾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六顺已向本院提供3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龚腾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海明 来源: